更是有海瑞抬棺谏嘉庆的壮举。但是到了清代,这种现象就没有了,清朝对明朝监察机构的重大改变是科道合一,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此后只有一个统一的监察系统。这一改革主要也是为了加强集权,保证监察机构集中力量完成皇帝交办的任务,在雍正的强硬手段下,这个传统监察制度的根本性改变,事实上是一个极大的倒退。 清代以前的皇权,至少在书面的制度是存在制约的,到了清朝则成为完全不受任何约束的集权,除了虚无缥缈的“天”之外,再也没有任何人能够管得了“天子”了。 十二铜表法基本上仍是按旧有习惯法制定,还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利益,但它对奴隶主私有制、家长制、继承、债务和刑法、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规定,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 满清害了中国一下子倒退了两千多年,还不如秦始皇统一六国前的秦朝。 秦朝是法家,法家和儒家最大的区别不在法,而在心与迹。 汉朝董仲舒春秋断狱是按照动机来进行判决的,如果说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哪怕他杀人犯了法一样是可以原谅的,这种行为被称为“大义灭亲”。斯嘉丽将木材卖给北方人的行为,类似于中国人将建筑材料卖给外国侵略者,可以说是“汉奸行为”,自己的孩子是“汉奸”,父亲杀了他就算是“大义灭亲”,这是起源于“尊王攘夷”思想,秦始皇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思想上的统一还是仰赖北击匈奴,在面对共同的敌人时,所有人都放下成见,一致对外,“外敌”能加强内部团结。 孔子学院有句话,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贫家无孝道;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这句话的意思或许是一个人有邪恶的想法,只要他不付诸实施,那么在法律上他是不犯法的,法家以法治国是要讲证据的,没有证据,就算有证据,类似马尔福一样将自己的指纹遍布犯罪的魔杖,还有“疑罪从无”这个原则在,他一样可以重获自由。 英美麻瓜法律用的是普通法,指最早在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唐律立法则是用的“礼”和“法”结合,礼贯穿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譬如《名例律》“八议”是《周礼·秋官·小司寇》“八辟”的照搬。 周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 一曰议亲,皇亲国戚之辟; 二曰议故,皇帝的故交旧友之辟; 三曰议贤,有德行的人之辟; 四曰议能,有大才能的人之辟; 五曰议功,有功勋的人之辟; 六曰议贵,高官显贵之辟; 七曰议勤,为国服务特别勤劳的人之辟; 八曰议宾,前朝皇帝子孙之辟。 这条法律到了清代还在使用,安乐公主属于皇亲国戚,她是韦皇后的女儿,中宗皇帝对她宠爱有加,不过带头犯法卖官鬻爵的也是她,唐朝均田制瓦解也是贵族阶级首先带头。 16世纪英国的地主纷纷把自己的土地和公共的土地用篱笆圈起来放牧羊群,并强行圈占农民的土地。农民丧失了赖以养家活口的土地,扶老携幼,向着陌生的地方去流浪。 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生活只好进工厂工作,在中国地主将农民的土地兼并后又把土地租给农民,“庄户”是最容易出现农民起义的。他们普遍是佃农组成,地主可以随意处置他们的人身和财产,乃至家人,比如杨白劳和黄世仁的债务债权关系,黄世仁要用喜儿来抵债,这是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剥夺了一个人的自由择偶权,比恶法亦法更可怕的是恶德亦德。 在是非观念颠倒的人眼里,女人和牲口一样都是可以换钱的。 秦国商鞅变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身为太子的秦惠文王和普通百姓一样要被法律制约,这是秦国快速变强并让变法普及的原因之一。 罗德里戈波吉亚教皇曾经说过,真正的贵族不会讨论市民道德问题,开始关心市民道德问题,就是贵族没落之日。 秦国的法治在楚国推广不下去,其实在之前吴起变法的时候就已经可以看出了,楚国贵族不服礼教,也不服法治,楚人信巫鬼,皇帝祭天仪式也算是祭祀活动之一,儒家没有让皇帝懂“礼”,反倒是成为统治工具,将“八辟”制度成为法律,划分出特权阶级,然后法官遇上“八辟”需要特殊化处理了。 到了满清末年,还要加上外国人这个特权阶层,人民背上的负担越来越重,最后他们不再负重,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了。 贵族自己制造的制度,自己带头破坏,既然皇亲国戚可以不守规矩侵占土地,而且侵占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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