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2章 远处的幽灵(十七) 宗教裁判所(The Inquistion)并非西班牙首创,其初始用意也不是施行宗教与社会恐怖。“quisition“这个词的意思很简单,即“官方、司法审讯”,在此语境下,宗教裁判所意指罗马天主教会对可能的异端行为进行审讯。 不过此时宗教裁判所并无意,事实上也的确没有权力对受审嫌疑人进行肉体残害。对异端的标准惩罚是侮辱性的苦行,比如被迫去某一圣地朝圣,或在长袍上缝上一个“十”字。只要受罚之人矫正了罪愆,且做了适当的自我惩罚,耻辱便得到了洗刷,他们会重新被教会接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即异端者拒绝承认他们的错误,或继续坚持传播异端邪说时,才会将他们交由世俗政府进行司法审判和惩罚。 纪伯纳(Bernardo Gui)是一名多明我会修士、宗教审判官。1307~1324年,经他判定的异端分子多达1000人,他还把自己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详细记录下来,集结成一本394页的煌煌巨著《审判异端指南》(The duquiry Heretical Depravity)。该书总共5章,前3章讨论程序问题,比如审讯疑犯的程序以及怎样组织法庭。第4章是对有关罗马教皇告谕如何界定宗教裁判所权力的老调重弹。最后一章详细阐述哪些行为构成异端罪——至少在他看来是这样。这本早期教会的畅销书最有意思之处,在于教导宗教审判官如何向可疑的异端问讯。正如现代社会的知名律师所惯用的伎俩一样,永远不要让证人掌握主动权。提出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地刁钻古怪且布满陷阱,回答时稍有疏忽就可以给无辜的人贴上异端的标签。 在此过程中关键是让证人思维混乱、失去判断,诸如“西班牙椅子”只是一种辅助,由此奠定了宗教审判所的基调。 到了1401年,也就是圣殿骑士团解散后70年,国际性的宗教审判所开始成型,刑讯和神判裁决也被广泛应用了。 为提高镇压效力,他们鼓励民众与当局合作,检举、揭发邻居、友人、家庭成员中的可疑分子。一旦被告发,程序是一成不变的,无论证据看起来多么荒诞不经,都会被宗教审判官仔细审查,以决定该证据是否充分到可以进行逮捕。为了保证告密者不受公众谴责,他们的名字和裁判所其他程序一样,总是秘而不宣的。 当逮捕令发出后,一群宗教审判官、牧师和全副武装的士兵冲到疑犯家里——通常是在深夜。若疑犯拒捕,那么他们会把他结结实实地捆起来,当疑犯被关在宗教裁判所的地牢里时,他们的财产会被没收,对此,官方的说法是财产用来支付他们在监禁和审讯期间产生的费用。 因惧怕酷刑折磨,被告发的人当然情愿招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并不清楚自己因何被指控,因而不可能坦白或者进行自我辩护。在初审结束后,疑犯被拖进用黑色布幔围得严严实实的地下室,在房间另一头的桌子后端坐着一名宗教审判官、一名监察员、一位秘书。还有通身一袭黑袍、只露出两只眼睛的施刑人,肃然立于其旁的是众多可怕的刑具。这些人都知道一个事实,而受刑人却丝毫不知,即接下来的酷刑折磨将分为5个不同的阶段,首先,对疑犯进行口头恫吓,告知他将被施以酷刑。其次,向他展示刑具。第三,蒙上嫌犯的眼睛。第四,施行酷刑。最后再给他一次坦白的机会。如果此时他仍然坚持自己是清白的,那么就对他无限制地反复施行第4步和第5步,直到他或她认罪,或死掉。这一程序不分年龄、性别、社会地位,通用于所有人。施刑的种类与方式的选择完全是随机的,唯一的决定因素是审判官和监察员的情绪,以及手头上可以利用的酷刑设施。在缺少精巧的刑具时,审判官非常乐于使用备用的古老刑具——鞭子和长绳。一个葡萄牙书记员的文字记录了鞭笞在宗教裁判所是多么普遍。 在1535年之前,西班牙在欧洲人眼中都是穷乡僻壤,尽管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的消息传遍了“世界”,而且还带回了大量安第斯文明的金银,产生的收益依旧不能平衡航海的支出。 西科斯特斯四世教皇虽同意了西班牙建立宗教审判所,但他一直忙于教廷内斗,无暇去管西班牙宗教审判所内发生了什么。 但距离再远,一些消息还是不可避免地传入教皇的耳朵里,于是教皇去信给斐迪南,让他对宗教审判所进行整顿,“许多真诚虔敬的基督徒,由于受到敌人、对手、奴隶和其他劣等人的不正当指证,在缺乏任何调查的情况下,被囚禁在世俗监狱里,像一个顽固的异教徒那样备受酷刑折磨和谴责,他们被剥夺财产,交到世俗当局手里处死,这毒害了他们的灵魂,也为公众树立了一个有害的恶例,招致多数人的反感愤慨”。 西班牙的公职人员大多数出于城市平民,甚至包括农民,关于这一点,曾经统治过西班牙的法国波旁王朝非常清楚。 在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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