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法国仍是主要的移民目的地之一,每年大约接收20万合法移民;法国亦是西欧重要的难民接收国及庇护寻求地,2005年大约有5万名难民或庇护寻求者。根据法国国家统计与经济研究所2008年的估计,法国国内第一代移民总数为500万,占总人口8%;第二代及后代移民约650万,占人口的11%,因此从目前来看,法国大约五分之一的人口为移民(其中约有400万北非裔)。2008年,法国新授予137,000人以公民身份,他们大多来自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土耳其。2014年,法国国家统计与经济研究所又发表研究称,自2009年至2012年间,由于同时期的经济危机,法国的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意大利移民数量增加一倍,例如西班牙移民从5300人增长到11,000人,大约增加107%。在国内23万外国人中,大约有8%葡萄牙人、5%英国人、5%西班牙人、4%意大利人、4%德国人、3%罗马尼亚人和3%比利时人。而由于欧盟允许成员国公民的自由流动,法国近年来亦受到东欧移民潮较大影响,迫使其对东欧移民设置限制。移民正在成为法国的争议政治问题之一。 政治体制: 政体 根据法国现行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国为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为国家yuanshou和武装部队统帅。 宪法 现行第五共和国宪法系1958年9月公民投票通过,10月4日生效,是法国历史上第16部宪法。曾进行过多次修改。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yuanshou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任免总理并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但一年内不得解散两次;可不经议会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在非常时期,总统拥有“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全权。在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由参议院议长暂行总统职权。 法律 法国法律制度属于欧陆法系,是成文法律,不容许法官制定法律,法官只能够根据法条来诠释法律(在某些领域的司法解释数量使得一些法律类似于遵循判决先例)。法国法律的基本法治精神仍然跟从《法国民法典》。根据《人权宣言》,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会被禁止。前法国翻案法院首席法官居伊·卡尼韦(英语:Guyivet)曾关于监狱管理事务写道:“自由是准则,对于自由的束缚是例外;任何对自由的束缚必须被依法进行,也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即法律只有在必要时、不会造成额外麻烦时,才能出台禁律禁令,才能“束缚自由”。 法国的法律体系分为两大主要领域——私法与公法。前者包括民法与刑法,后者包括行政法和宪法。只有《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英语:JournalofficieldeRépubliquefran?aise)》上出版的条款才拥有法律效力。其中,刑法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追溯法令被禁止。就行政法而言,法国的行政法与一些国家行政法从属于民法的情形不同,是与其它法律完全分开且独立的。法国拥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两者并行运转。两个法院系统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能够作出最终的判决。行政法院系统,由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所组成,而普通法院系统则由基层法院(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等)、上诉法院和翻案法院组成。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范围上的争议,法国还设立权限争议法庭。 法国政府并未制定有宗教性质的法律,也并未将宗教当作发布禁令的动机或是目的,但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态度复杂。根据1789年《人权宣言》,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自1905年政教分离法案实施以来,政府尽量避免宗教势力和因素对于决策的干预,但是近年来政府对于新兴宗教的态度违反宗教自由的准则——1995年起许多新兴信仰被议会认定为邪教;2004年法律禁止在学校穿戴宗教象征物;2010年法律禁止在公共场合佩戴伊斯兰面纱。一些人因此抱怨遭到歧视,造成不满,亦有相关组织如国际特赦组织和人权观察对上述法案提出了批评,但这些争议法案仍得到大多数人支持。 法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无性悖轨法(1791年废除)或是亵渎法之类明文条例,但是“反道德”(ntrairesauxbonnes?urs)和“扰乱公共秩序”(troubleàl''ordrepublic)的字眼曾常被用于限制街头卖淫和同性恋的公众表达,直至近年来LGBT平权运动在法国得到肯定。1999年,法国同性结合通过民事互助契约的登记成为可能;2013年5月,同性婚姻与LGBT收养完成合法化。法国于1881年便制定关于禁止歧视性言论的法案,但近年来,相关法案因侵犯言论自由的理由而遭到质疑和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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