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的朋友开的鞍山憩园旅店住宿。我和李奇家住进后,交了00元订金,虽房租每晚50元,可对我和李奇家来,身上只剩1400多元,又要自己解决日常生活开支,也是很昂贵的了。从4月9日开始,我和李奇家吃饭每天控制在0元内。住了6天后,已难以为继了,一边向宋吉借,前后共借了宋吉000元左右,一边打电话给姚总要他汇钱上来救急。
有一天,我们无钱吃饭,宋吉向朋友要钱也没要到,只好到宋吉住的鞍钢招待所煮饭吃。到5月8日买饭盒的钱都不够,只好省钱买5毛一个的包子,就连憩园的老板姚家亮看到后都过意不去地:“你们老板怎么搞的,怎么老骗你们把款汇了,十天八天都汇不上来。”又,深圳特区到北方来做生意的也不会搞到像你们这个地步,房租没钱交,连吃饭钱都没有。姚家亮看我们确实可怜,有时煮好饭后也叫我们一起吃。就这样,我们又熬了几天,实在无法再熬下去了。于是,我在6月日上午九时到鞍山农业银行憩园分理处,用金穗卡、凭身份证取到我爱人从深圳划入的5000元,然后购了两张下午40分沈阳至深圳的机票,当晚九回到深圳。
以上我陈述的全部是事实真相,无半掺假。法院也可到鞍山天河宾馆、鞍山憩园旅店调查核实。至于我为什么会写这样的借条,详情的经过、原因我也得很清楚,就是在赖祥志欺诈、诱骗,不使他家庭破裂,解决他老婆闹离婚纠纷的情况下写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同志得好:“人民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 我恳切请求人民法院为我主持公道,还我清白。并依法惩治赖祥志这个欺诈之徒。
此致
罗湖人民法院。
附件:
证人李奇家《证明材料》一份。
证人李奇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深圳农行信用卡中心对帐单一份和存款单一份。
吴平6月日回程机票一张(复印件)。
答辩人:吴 平
1998 年 8月 1日
话罗湖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看了吴平递上来的《答辩状》,十分同情吴平的遭遇,对吴平:“这样离奇的事情都有的?”
吴平:“我在这里面写的,不怕与赖祥志当面对质,全部都是真实的。”
书记员;“既然立案了,你还是等开庭的通知吧。法院是会依法办案的,你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