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精神病,是目前司法实务中一个重要的课题,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刑责,拖延时间,故意伪装精神病人,给现实办案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通常来说,精神病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精神病专业人士进行鉴定,通常的鉴定方法包括量表测试、测谎仪、心理测验、生化测验等科学技术性检测方法,但实际上,有些明显的伪装精神病并不需要送到鉴定机构进行专业检验,公检法纪监等实务人员,可通过简单的调查,即确定其是否为真正的精神病患者。
一、伪装精神病的概述
(一)精神病、精神失常、伪装精神病
犯罪嫌疑人中,确有一些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判断他们是否在精神病发作时作案,是精神病鉴定的关键。但是,也有一些属于精神失常,是由于被拘禁,因为忧虑、害怕被判刑、不能适应监禁环境而导致的拘禁性反应,这类并不是真正的精神病。除了以上两种精神患者,还有一类是根本不存在精神病症,但却故意伪装精神病,以达到自己所追求的目的。
(二)伪装精神病的目的
调查其伪装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知道其伪装的目的,才会有的放矢地揭穿其伪装。伪装精神病人的伪装目的有很多,最主要的目的有为了免除刑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也有为了通过鉴定拖延时间,幻想自己可以免责,或与被害人家属斡旋;也有害怕自己进监狱后,被曾经的犯罪同伙报复;以及为了平息公众对自己的愤怒等等。
(三)伪装精神病的表现
通常的伪装表现为幻听或幻视、呆傻、不能料理生活、自言自语、答非所问、胡言乱语、行为做作、缄默不语、自称有精神病、记忆不良、装神弄鬼、绝食、裸体。
也有表现为妄想症,但妄想内容单纯,详细追问后漏洞较多。
甚至有表现为吃粪便。
(四)伪装精神病的特点
通常,过分夸张、与规律不符是伪装精神病的一个重要特点。伪装精神病的精神症状不符合一般精神病规律,临床症状表现为过分夸张和出格,一般表现为较简单的、容易模仿的症状,有的将一些不可能的症状和极少同时出现的症状表现得淋漓尽致,与正常的精神症状出现明显的规律不符。严重表演者甚至会表现出吃粪便、喝尿、吞食异物,过分夸张。
二、伪装精神病的识别
一般的伪装精神病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中司法精神病专业人士进行技术鉴定,但是很多公安、检察院、法院、纪委等同志都或多或少的会在实务中遇见伪装精神病,此时不一定每一个伪装精神病都需要去专门鉴定机构作精神病鉴定,而可以通过一些方法进行简单的识别,以判断是否为真正的精神病,是否需要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其具体的方法有:
1、社会背景
主要是对其家庭、学校、工作单位、朋友、同事、社会关系、就医记录等进行详细调查,一般的伪装精神病,平时不会有偏离正常人的行为,尤其是作案之前从无精神病发作史,家族和家庭也无精神病发作史,那么作案后表现为精神病患者,则伪装的可能性较大。
还有要查看一下其药物服用、就医诊疗情况,有无酗酒、服用麻醉药物、吸毒的情况,如果没有,那么伪装的可能性也很大。
一般的伪装精神病,在有人观察到自己的时候,则会刻意伪装,但如果无人观察,则会表现正常。也有的表现为有人询问他时症状加重,无人询问时症状减轻。因此,采取一定的暗地观察,也是必要的。
除此之外,伪装精神病白天伪装会比较耗费精力与体力,例如装作自言自语、大叫、怪异行为等等,但伪装不了多久就会疲惫不堪,因此晚上睡眠质量会很好,但在真正的精神病患者里面,精神会高度紧张,会出现睡眠障碍,彻夜兴奋等情况。如果对伪装精神病人进行长时间、高强度的谈话,则会让其疲惫,此时可以看出其伪装的端倪。
2、作案过程
精神病人的作案不会是有预谋的,不会去准备作案工具、设计逃跑路线、实施作案计划,一般的精神病人作案的都是突发的,无预谋性的,甚至没有明确的目标,与被害人不认识。
伪装精神病则不会在作案前、中、后体现出完全的精神病人样态,通过侦查发现,他们的作案手段与普通的刑事案件基本一致,没有体现出区分于一般案件之处,甚至有的伪装精神病人在与侦查人员交谈中表现出正常的状态,但到了鉴定机构却故意装作精神病人,演技缺乏专一性。
此外,对于被害人伤情鉴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注意点,真正的精神病人并不会在伤害行为中刻意注意被害人的致病部位,被真正精神病人伤害的被害人,所体现的伤情可能出现杂乱无章,致命部位的伤情不多,但会有反复击打、单部位重点击打等情况出现,而伪装精神病则很少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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