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也就消失了。根据宪法解释的基本原理,宪法条文之间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或者换句话说在对宪法的不同条文进行解释时不能选择会使宪法条文间相互冲突或消解彼此效力的解释方法,宪法对于全人常的人事任免权力范围规定是明确的,那么以扩大解释监督权的方式将免去国委职务的权力纳入全人常的宪法权力范围就与《宪法》自身对全人常任免权的清晰、有限之规定产生了冲突,故而此种扩大解释是明显违宪的宪法解释方法。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全国务委员职务的决定本身具有违宪之虞,不能作为未来宪法实务遇到类似问题时的可参考先例,目前仍然没有合理的解释方法可以说明全人常任免国委是符合宪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