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应具备实效性和长效性,立足于解决境外追赃实践难题,着眼于长效法律机制的建立。但是,从境外追赃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实效性不足,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判的实践效果不佳,跨境资产返还中资产分享激励作用不明显。腐败资产跨境转移资追踪难、识别难,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和域外法治缺乏协调性以及资产流入国法律制度差异等是实践困境产生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强化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适用力度,拓展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决的规范依据,建立健全境外追赃资产分享机制,以提升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效果。
【关键词】境外追赃 反洗钱 违法所得没收 资产分享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是我国反腐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败零容忍政策的实现途径和重要体现,对于挤压腐败犯罪生存空间、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等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成功追赃对于追逃至关重要,可以彻底摧毁外逃人员在境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意志基础,促使其早日归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提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推进,各国之间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资产跨国流动手续日渐简易,资金跨境转移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犯罪分子能够轻易将犯罪所得进行转移和洗白,从而增加了境外追赃的困难。较之于境外追逃,境外追赃在实践中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法律困难。我国高度重视境外追赃法律制度的建设,从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监测,外逃人员境外违法所得的没收,到跨境资产的返还等等,初步建立了境外追赃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制度相互配合,服务于境外追赃工作的现实需要,构成了境外追赃法律机制。但是,相关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现实困境,制约了境外追赃的深入开展。有必要进一步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施成效。
一、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目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不是静态的法律规范,应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来实现有效追回境外赃款赃物的规范目的,从而推动建立境外追赃的长效法律机制。
(一)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效性
法律规范的实效性是指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情况。任何社会规则均是将一般性目标设定在发挥效力以期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规则的实效性极大地影响着规则的效力。法律规范的实效性是法律规范实践运行的基本目标。因此,这就要求法律规范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具备实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立法的预设目标。即使法律规范规定得宏伟壮观,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如果无法实现规范预期目标,也只是一种形式的宣告。
就境外追赃法律机制而言,立法者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有其规范的预期目标。总体而言,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预期性体现在通过法律制度的实践运行有效追回腐败分子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这就需要相关法律制度在境外追赃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发挥其实效性。具体到不同的法律制度,有其微观的法律实施目标。例如,反洗钱法律制度在于跟踪、识别犯罪资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在于通过没收裁决实现我国对于境外犯罪资产的司法管辖,等等。但是,法律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实效性。而法律规范实效性依赖于法律规范内容的合理性、法律制度整体的有效性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因素。
因此,发挥境外追赃的法律机制的实效性,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法律制度在规范内容上具有合理性。法律规范不仅需要在逻辑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具有合理性,而且在立法内容上也应能因应境外追赃的现实需求。例如,近些年来,境外资产转移的手段多样,方式隐蔽,加之各国之间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给我国的境外追赃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法律挑战。因此,有关反洗钱的法律制度若需要发挥其实效性,就应当能够应对洗钱犯罪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实现对犯罪资产追踪、识别的立法目的。其二,法律制度整体上应当具有协调性,也即相关境外追赃的法律制度应当是统一、协调、相互配套的。境外追赃工作涉及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以及对外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等活动,单独依靠某一部门或者某一部法律是无法实现境外追赃的目的。这就需要法律制度在整体上具有协调性,以发挥相关法律制度的合力。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效性依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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