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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行长室里,王显耀、陈作业看到安延和岸尾两公司的贷款纠纷案调解下来后,也是十分高兴。两人看完调解书,心情都非常的好,想着该做点什么。
过了一会儿,王显耀对陈作业说:“作业,我看应该以支行名义向总行报一个材料,说明我们在安延公司依法起诉方面的阶段性进展。这在一方面是因为到了年终,总行总评的考虑;另一方面,我们也借这个东风,把陈总的诉讼代理费给他结清。”
陈作业说:“好。”
王显耀又说:“到年终了,涉及到人事考核问题,最近夏天那边也是做得好的,费用方面给他倾斜一点,搞个几千块,让他们科里活跃一下,缓和一下气氛。我看信贷科那些小子,也是够夏天消停的。”
陈作业说:“我赞成。”
王显耀又说:“我俩分一下工,我搞那个向总行核准诉讼代理费的报告,你写有关岸尾公司调解成功,为市民银行减少损失近亿元的报告,争取这个星期送到总行去,吹吹风。然后还要叫老夏到资产防损部跟易木子汇报争取《投标责任书》的鉴证问题,不要到了收回贷款了上面不认帐。”
陈作业说:“我看也要抓紧,不然夜长梦多。现在也就有了点问题,我们把岸尾公司有进展的报告送到防损部,他们看到我们查封了那么多财产后也可能会设置招标障碍。”
王显耀说:“我看要不要给防损部报还是一个问题,要再推敲一下。不过。有关查封非抵押财产问题,在防损部没有鉴证以前,干脆不向总行有关部门报告。”
两天后,陈作业写的文件定稿了。全文如下: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秘密)
深市银湖字(1997)第048号
关于对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合同调解有效,减少我行近亿元资产损失的情况报告
总行:
自今年五月份以来,我行对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逾期贷款进行了专项依法清收,经过半年时间的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贷款大户——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初在湖贝支行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达2亿多元。由于严重违规,此事被反映到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同年六月,特区分行组成工作组进行全面稽核。湖贝金融服务社领导在得知要稽核的消息后。为应付过关。将余额为13550万元贷给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贷款。划分到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下8900万元,并由服务社出面,找到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担保5900万元(据担保方反映。当时服务社承诺:1贷给金凯歌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2担保时间为三个月,到期即撤销担保。由于人民银行的监管,上述承诺均未兑现,后担保单位到福田金融服务社贷款500万元,湖贝金融服务社为其作了担保)。另4650万元仍为安延公司贷款,原由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厂房作抵押但未办妥手续(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为合作关系,岸尾公司出土地,安延公司出资金)。贷款划分后即补签了合同,完备了贷款手续。
到今年八月上旬,上述两公司的贷款仅还了1550万元。尚欠贷款余额为12000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该笔贷款比较复杂,其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因此支行一直未起诉。客观地看,该笔贷款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合同是出帐后补办的;二是担保单位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与贷款单位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用款单位安延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甚至在担保前没有接触过,是第三者出面协办的,纯属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三是贷款出帐时,借据上书写的时间与加盖的三角印章时间不一致,有明显漏洞。法官阅卷时曾提出异议,并指出此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最多只能说万延公司不当得利。分析上述情况后,我们感到问题比较严重,要想调解有效,首先要做好金凯歌公司和法院工作,如果金凯歌公司不愿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到上级法院,该笔贷款补办的手续经不起推敲,一旦被改变,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若判安延公司为不当得利,同样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如法院认为是无效合同,裁定用款单位安延公司为不当得利,那么,我行将失去依法追索他方的权力,同样会造成巨大损失。为此,我行与案件代理单位——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道,共同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们认为,解决好该笔贷款,必须做三方面工作:1追加用款单位安延公司为被告,依法承担还款责任;2做通法院工作,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3做通担保单位的思想工作,承认其连带责任,使该案尽快进入调解程序。方案确定后,进行了分工,法院工作和担保单位工作由国太律师事务所负责,追加被告工作由支行负责。
三、效果
l、关于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4500万元一案,经过对抵押单位反复做工作,已正式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调解裁定